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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社保专属”权益清单!请查收!

发布日期:2023-03-15 16:14:10 | 点击:18 | 来自:北京广源永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求职篇: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录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一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具体包括: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行为。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因欺诈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但是婚姻、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因此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当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她”可以坚定地说“不”,并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以发生“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为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一万元到五万元不等的罚款。

入职篇:

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且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用人单位还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让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此外,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用人单位同样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三期”保护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尤其是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孕期,女职工如果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孩子是“带薪”休假的。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需要提醒的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北京女职工生育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另享受延长生育假60天,也就是女职工最少可享158天产假。而且,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更为人性化的是,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外,按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内。所以,女职工在当年度因生育休完产假后,还可以再休相应天数的年假。

在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解除终止篇: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届满为止。当然,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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